固定资产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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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财产管理工作,健全基金会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管理制度,确保基金会财产的安全、完整和合理使用,规范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的购置、使用、处置和核算,根据《中化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及《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财务制度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: 

一、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的范围和标准

(一)固定资产的标准: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、电器设备、办公设备、交通设备、通讯设备、工程设备、家具设备等。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而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、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资产;或资产金额在1000元以下,但公司认为有管控必要的资产。

(二)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、物品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。

(三)办公设备(用品)包括工作用的电脑、打印机、碎纸机、装订机、照相机、录像机等和低值易耗的办公文具、卫生用品等。

二、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财产管理职责

(一)单位领导(分管财产)财产管理工作职责

1、单位领导对其依法管理的国有资产负全责,严格管理、有效使用、保证财产安全完整是领导任职期内重要的经济职责。

2、财产管理是单位重要的经济岗位,领导应当任用德才兼备、细致认真、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部门负责人和财产管理人员。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兼职财政产管理员一人,使用“财产管理软件”进行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管理。单位不得聘用临时人员担任财产管理员。

3.组织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财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,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、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,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,以保证其管理意识的实施。

4.协调、处理财产管理的重要问题,处罚或处分违规违纪、玩忽职守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。

(二)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人员)财产管理工作职责

1.财产实物帐、实物管理单据是重要的会计资料,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人员)对财产实物帐、实物管理单据的建立、填写、登记和编制资产报表负指导和监督、检查的责任。

2.协助进行年终财产清查、固定资产的计划购建、清查报废等工作,对拟定的有关财产管理制度初稿有参与修改、提出建议的责任。

3.监督并检查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、消耗物品等帐务的报销、记帐、结财务帐存余额等工作。

(三)财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

1.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(用品)由财务保管人员专人管理。

2.负责财产实物帐,实物管理单据的建立、填写和登记,编制有关资产报表,做好财产的验收、清查、报废等工作。

3.妥善保管库存财产,堆放有序,防止霉烂变质,做好防火、防潮、防盗工作。定期检查各部门财产使用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。

4.执行分发制度,坚持原则,对部门和个人领用的财物,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

5.定期清查盘点,定期与会计对帐,编制帐帐、帐实核对单,做到帐帐相符,帐实相符。

三、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财产管理责任

(一)指定部门财产管理责任人,领用、保管和维护本部门财产。

(二)领用财物时办理有关手续,保管好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领用单,爱护公物,做好财物的保管和日常维护。

(三)协助清查盘点,损坏或报废时报告财产管理部门,调离岗位前通知财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或交回。

(四)未经领导同意而擅自使用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(用品),应由当事人负责,造成严重损失的,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经济损失。

四、对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购置和验收

(一)单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,财产管理人员,必须根据发票进行实物数量验收,如发现产品质量、性能、数量、规格等不符,使用部门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。

(二)设备到货验收后,使用人必须及时安装、调试、投入使用,发现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办理解决。

(三)财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《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财务制度》规定程序做好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。

(四)办公设备(用品)由指定的专人统一购置、保管和发放。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,及时提出购物计划,做到统筹安排,合理配置。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购买,否则不予报销。

(五)办公设备(用品)购进后,应登记入册并分类妥善保管。属固定资产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。领用办公设备(用品)时,需登记并签名。

(六)若所需低值办公用品没有库存,由使用人填写《办公用品申请报告》,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自行购买。购买办公用品应开具正规发票,由购置人交财物管理人员验收、登记,并办理报销领用手续。

五、财产领用和移交

(一)领用固定资产按照使用人申请,部门负责人签审,单位负责人审批,办理领用手续,按财产品名,填制“固定资产领用单”一式三份,会计部门、使用部门(责任人)和管理员留存一份。

(二)单位内部人员离职时,人事部门应通知管理员变更其使用记录。离职人员将个人领用或借用的财产交管理员收回,并由管理员出具证明后,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。

(三)财产管理员离岗时,应由单位人事部门通知财会部门监督,办理资产交接,由监督部门出具证明后,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。

(四)单位财产原则上不外借,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。因工作确需领(借)用办公设备的,须填写《办公用品领用单》,到财物保管人处领取。并依时收回外借财产,如有丢失、损坏,由借用人照价赔偿。

六、财产保管、清查和报废

(一)使用部门必须负责财产的保养和保管,执行技术操作和维护,确保财产安全使用。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的,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,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。

(二)财产管理人员在任用期中,如不能认真、合格履行职责的,由单位领导提批评、改正或调换岗位,情节比较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。因失职、管理不善造成财产丢失、短缺、损坏等经济损失,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,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。

(三)每年12月单位要进行年终财产检查盘点,清点结果与会计帐和实物帐核对。出现漏记、错记的项目及时调整,对无偿调出、报废、盘盈、盘亏的财产应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调帐。

(四)对单位闲置多余的财产,应通知管理员调剂使用,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置。单位库存或不能使用的设备等物资,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报主管单位,核定报损或统筹调剂使用。未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,单位不得处置和转让固定资产。

七、本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,于2012年7月1日生效。

八、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。

 

 


2018年4月20日 14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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